摘要:
近年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变,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听从父母盲婚哑嫁,而是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及生活方式。非婚同居的方式正是人们思想日益开放所认可和接受的结晶,但在法律上,我国对非婚同居的规制不尽明确且少之又少,予以消极回避,而国外很多国家对此与我国截然相反,他们积极地承认并予以相应保护。对于这种情况,回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特别是当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财产纠纷处理成了法律凸显的难题,因为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并不充足。
本文选择对非婚同居现象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以其社会背景为开端,并介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首先明晰非婚同居和非婚同居财产的概念及范围,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分别选取了澳大利亚和法国作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对比我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保护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从无配偶婚前同居、婚内非法与他人同居、同性婚同居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了现行法相关的缺陷。从构想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到同居财产分配立法制度,再从前文的三个角度一一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希望能对我国解决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对司法实务观点产生影响。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权利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非婚同居的社会背景
大量的非婚同居社会现象从近现代以来就开始持续存在,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人们的思想也日益开放,因此越来越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尽管非婚同居现象逐渐被广大群众接纳,但是随着这种现象受欢迎程度的加深以及人数的激增,非婚同居也极其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其中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更是亟待解决。虽然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伴侣关系不予认可,但就同居财产的保护与分配而言,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矛盾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无合适法律可依的现象愈加普遍。根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财产只要具备合法的来源,其所有权应得到认可及应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对于非婚同居有些财产分配适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规定,但因为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同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婚姻法中对于合法夫妻的财产规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身上并不是完全适用的。因此,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为了法律界研究的热点。解决非婚同居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规范其财产权利,笔者在此国情之下,选择对非婚同居现象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解决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司法实务观点提供有益的影响。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塑造不同的家庭价值观,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让读者正视非婚同居的现实问题,理性对待共同财产,并对双方的财产有明确的认知,合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能让非婚同居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得到法律保障,也能弥补我国在此领域研究的不足。通过本论文详细讨论,希望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鼓励、倡导人们订立非婚同居的财产契约。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检察日报》中发表文章,提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立法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范“准婚姻”形式,将这一社会现象纳入立法轨道,防止同居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中山大学的张民安先生曾在其《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一文中,较早地提出了非婚同居财产的分配对策,即以协议制为原则,婚姻财产制为补充;非婚同居配偶间应该设立有条件的遗产继承权等。不仅如此,关于非婚同居者之间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责任及同居双方的关系,该文予以了较为系统地阐述,其中对双方的财产关系是予以重点阐述的。
不同于以上两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留志博士提出了区分对待原则和价值中立原则,从立法规制的指导原则层面出发,意在提供大方向上的指路灯。这两项原则具体表现在,非婚同居的效力与婚姻的效力应有所区别,毕竟非婚同居没有纳入我国婚姻法中,婚姻的效力应高于非婚同居的效力,否则婚姻法将会因两者的混淆受到冲击;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事实状态应既不提倡也不加以贬斥。
1.2.2 国外研究
国外的非婚同居法律研究是与女权主义运动、同性恋群体权益保护等多元化新思潮的兴起相交织的,女性的觉醒、同性恋群体对于其隶属精神病的不满与追求平等权益保护等呼声被越来越多人听到且接受,思想的解放大大地促使了非婚同居的发展。
随着因非婚同居引起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国外法学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研究也很重视,著述不断涌现。英国法学家凯特.斯丹德利在其著作2001年版《家庭法》中并没有把结婚和同居分开来论述,而是在结构上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视为同等的部分,即把“结婚和同居”写在了一个单独的部分,这说明了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地位的提升。同时在“家庭财产”部分分列了 “同居者财产权”、“关于同居者法律的改革”等内容,区分了夫妻财产与同居财产,区别于婚姻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适应了不同群体之间的需求。英国学者Burton明确指出,家庭的纽带包括“血缘、婚姻和同居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通过订立契约或信托来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合伙理论、普通法婚姻理论和合同理论也应用广泛。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关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的査阅,对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进而确定研究的方向和渠道,以期获得强大的理论支持和文献支持。
实证分析法:通过对非婚同居财产权益相关方面的调研报告。对当下各种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发展趋势的研究来阐述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的不足与缺陷。
经验借鉴法:在广泛研究国内外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分析,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化建议。
系统综述法:在前文的铺垫下,对本课题的研究从各方角度进行系统的综述,提出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1.3.2 研究内容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分为五个部分,浅析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主要问题以及破解的法律对策,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人们非婚同居的现象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等社会问题。同时,对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并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第二章是非婚同居和非婚同居财产概述。先是界定了非婚同居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非婚同居财产的范围,并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与婚姻财产关系、合伙财产关系予以区分。
第三章是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比较法研究。在简述中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现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立法状况进行概述,并对比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无配偶婚前同居、婚内非法与他人同居、同性婚同居三个角出发,由此引发启迪。
第四章是为完善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而提出的构想。
第五章是总结部分。
第2章 非婚同居和非婚同居财产概述
非婚同居是一种社会现象,严格上来说并非为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内沿外函及其具体特征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人们经常与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等相混淆,因而,对非婚同居的概念予以界定极为重要。要对非婚同居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厘清非婚同居财产也是重要的一环。
2.1.1非婚同居的概念
根据我国《婚姻法》,“非婚”可以理解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如未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达结婚年龄、双方为同性等。而同居是指共同生活,不包括那些陌生人或熟人合租的情形,而是虽然没有结婚但双方有感情基础的持续性居住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因此,非婚同居可以界定为:双方合意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建立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公开且持续稳定的生活模式。
2.1.2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非婚同居的概念,其构成要件归纳如下: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未成年人、智力有缺陷的人在婚姻法上就已否决,理所应当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2)双方自愿建立同居的生活方式,与夫妻生活相近但未履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的双方应以性关系为主要内容、平常有必要的诸如抚育子女、支付水电费等共同生活内容。
(3)同居行为必须是可能为公众所知的,即是公开的,以夫妻或情侣的名义对外行事,不刻意遮掩.
(4)同居行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同居不同于“一夜情”等短暂性生活,须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可以参考下文澳大利亚关于成立事实伴侣关系的时间,笔者认为两年时间较为适宜。
2.2.1非婚同居财产的概念
非婚同居财产,是指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必要收入与支出的财产,不仅仅是指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归属情况,诸如抚养请求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产能否继承等也应归于非婚同居财产讨论的范畴。
2.2.2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与婚姻财产关系、合伙财产关系的区别
财产可分为以下几类:(1)原始取得财产和继受取得财产,这是由财产取得的方式作出的分类。原始取得财产如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互易财产,继承财产等;(2)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即财产与人身关系紧密程度进行的分类。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弱势群体的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3)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这是同居时间前后取得的财产而分类的。同居后取得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婚姻财产即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工资、奖金,包括所有形式的福利、各种补贴等;农民或各行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稿费、专利转让费等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与赠与中无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租金收益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等。
以上夫妻共同财产有别于非婚同居财产。实际上,非婚同居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财产的分配,采取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婚姻财产除有协议约定外,在婚内取得的如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继受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对于非婚同居者来说,这些财产如无约定,均属于个人财产,且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也不能为非婚同居者所享有。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共同出资而成的共有财产,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不能是一人中的“一言堂”,也不能是排除个别人的多数管理,而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非婚同居财产在必要生活开支上,如房屋出租费、水电费等,一方拥有随意支配权,不必征求对方同意。
第3章 国内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3.1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立法
对于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国外有些国家的立法已经走在了前端,在我国对这方面立法欠缺的情况下,有必要认识和借鉴国外某些法律的规定。
3.1.1英美法系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规定—以澳大利亚为例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研究遥遥领先于其他州和地区,率先颁布并实施了《事实伴侣关系法》,该州对非婚同居的关系给予了法律地位上的承认,而后其他各地区和各州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事实伴侣关系的成立标准主要由判例提出,大多是以同居关系持续的时间为标准,通常为两到三年,这考虑到了同居双方的稳定性及财产和生活等各方面的交织下,产生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各州和地区的《事实伴侣关系法》结构内容比较固定,一般都具有事实伴侣关系的定义、关系的确定、双方的协议等内容。诸如新南威尔士州、塔斯马尼亚州的《事实伴侣关系法》更增加了事实伴侣关系当事人申请扶养令的情形,但这也仅是较为有限的扶养请求权, 只有在符合条件即事实伴侣一方因在家照顾子女而不能适应社会职场要求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因非婚同居而产生不好的影响从而不能自主谋生时,才可以申请法院下达扶养令。在法院还未下达正式的扶养令而被扶养方即时需要经济帮助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扶养令,类似于我国的先予执行制度。
事实伴侣关系的相关纠纷大部分是因为在事实伴侣关系破裂时双方财产的分割有异议、孩子抚养权或抚养费的数目有分歧。事实伴侣双方的财产分割适用《家庭法》第79条的规定,并由法院参考下列因素并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和信托法进行分配: 当事人为他们双方财产或者其它经济资源的获取、保管、增值所做的直接或者非直接的贡献;家务贡献、抚养孩子或赡养父母的贡献以及双方订立的相关财产分配协议,合理分割财产与公平地承担义务是法律在最大限度地寻求彼此之间的平衡。从异性伴侣到同性伴侣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澳大利亚仅在《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予以扩展,而没有赋予其婚姻上的效力,简而言之,同性伴侣之间没有享有结婚登记权。
澳大利亚关于事实伴侣关系的法律规定符合公平正义,以事实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做的贡献,合理分配经济利益和负担,法官参考判例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和信托法进行分配,在司法上使非婚同居的事实伴侣关系双方的财产权益分配有法可依,也遵循了自由主义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而订立的事实伴侣关系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协议进行财产权益分配。我们有必要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扬长避短,为我国的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立法提供养液,使其茁壮发展。
3.1.2大陆法系对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规定—以法国为例
法国对于非婚同居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转变,旧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的存在形式,但在20世纪以前,法国法官及民法学者大多数认为婚姻家庭只能由异性组成,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承认非婚同居的生活模式,只承认单一的异性婚姻模式。但是自2013年以来,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家庭已经不再是单一异性婚姻家庭,而是所谓的“三类六种”家庭。“三类”即婚姻家庭、非婚同居家庭及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六种”是指上述三类家庭中均包含的两种家庭形式即同性家庭及异性家庭,合并在一起 就是六种家庭。
《法国民法典》中有一部分是“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把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纳入了法律的轨道,该部分由“紧密关系民事协议”(PACS)与自由同居两个章节组成,非婚同居者的生活形式可以从上面两类中选择,民众可以自由选择登记与否。如果非婚同居者希望双方的同居与婚姻效力更相近、比自由同居更紧密,选择登记了PACS,双方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就会由该“协议”予以调整; 如果不登记,希望同居期间的束缚不那么大,则可以选择自由同居。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PACS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能在缔约双方之中产生一定的内部效力:第一,缔约人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如没有约定,则使用该协议期间所得共同制。第二,在继承权方面,法定的继承权仍然发生在婚姻家庭模式中,而非婚同居者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同居者希望另一方能够继承其遗产,那么他们必须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明确赠与对方。
此外,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也能产生外部效力,如非婚同居双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住房相关的耗费,如果是为了必要的共同生活需要,同居者均需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婚姻家庭模式中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是一致的。再有对非婚同居规定了转移房屋租赁权,即在同居期间双方居住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或者不再居住该房屋,选择放弃了租赁权,则另外一方是有权取得该居住房屋的租赁权的。
综上,法国的三类六种家庭生活形式及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具有参考的价值,对我国的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有积极的影响。
3.2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的规定及缺陷
在上述国家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承认和保护中,也为非婚同居财产的分配和负担提供了法律支持,而我国对于非婚同居既不支持也不保护,缺少相关的立法。
3.2.1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立法现状
对于同居财产的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有规定,协议先行,若协议不成,则人民法院要照顾无过错方,而非婚同居过错方的认定法律并没有正面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仅是简单地列了一条规定,对于同居行为引起的财产分配纠纷和孩子抚养的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非婚同居财产法律保护的规定过于简陋,虽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处理该纠纷,具体的程序和相关的评判依据没有系统的立法。
对于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妇女、儿童的利益应当受到照顾,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也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如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入的主要来源等,予之合理分配。实际上,没有双方的过错程度如何判定、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配过错方的情形是否一致等更为细致的规定;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和一起购置的房产按照共有财产确定;关于债权债务问题,若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需要而形成的,则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尽管意见中的规定解决了一些《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同居问题,但规定不够细致准确,比如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包括哪些方面的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有何区别,把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房产定性为共有财产是否准确等。
人民法院也时常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或契约,依据《民法总则》或《合同法》来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依法判决。少数的同居者比较理性,在同居前就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了约定,或在同居关系破灭后签订相关财产分配的契约,在此情况下的财产纠纷大多是因为出尔反尔才产生的,法院依据民法和合同法就基本能解决。
3.2.2我国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缺陷
从上述外国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可知,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存在很多缺陷。非婚同居的群体多种多样,有无配偶者婚前同居,主要是青年之间试婚同居与老年人之间的“搭伴养老”;也有婚内非法与他人同居以及我国不承认的同性婚同居。对于不同群体,财产权益保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非婚同居的群体主要是以青年和老年人为主,绝大多数是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同居,其中青年人双方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是“试婚”的一个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非婚同居期间更加注重感情,而“谈钱伤感情”的观念普遍存在,因此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什么约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淆,在同居关系破裂时就会产生财产归属的纠纷。尤其是到了“谈婚论嫁”的那步,在购置婚房、给付彩礼及准备结婚用品方面,双方的财产归属纠纷更为复杂。在上述立法现状中,法律在处置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我国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只有三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因此,把非婚同居的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是否正确?这似乎违背了我国民法,且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的收入我国法律也没有界定具体的范围。
婚内非法与他人同居,这是触犯我国《婚姻法》的,非法同居方的合法配偶在无过错的情形下离婚时有权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基于出轨是个道德问题而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对于第三者的处理没有相关的规定。当然,这种非法同居违背了社会良俗,在法律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却是有探讨的余地的。对于同居一方受到有配偶者的欺骗,误以为对方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在共同生活期间若有超出数额较大的骗取财物行为,在刑法上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在对同居期间合理的花费及较多的时间精力金钱的付出法律没有赋予其救济的途径,如何对同居受害者予以合理补偿亟需解决。
对于同性恋这一群体,X部分州、瑞典、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赋予了他们同性结婚权,并颁布相应的法律给予其保护,但我国目前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尽管如此,同性伴侣仍然会选择共同生活,甚至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虽然人身关系不被法律所保护,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仍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同性婚姻不予承认的情况下,能否承认同性事实伴侣,在法律上给予同性同居者一个较为确切的身份以更好地实现双方财产分割,相关法律的缺失很容易使同性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分割不公平。
第4章 完善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的构想
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既有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构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必须从长计议,这是个任重道远的任务,首先要确立该制度的立法原则,再具体分析和解决问题。
4.1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制度立法原则的构想
首先,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倡导非婚同居者在同居前就订立相关的财产协议。
其次,在处理财产分割纠纷时遵循价值中立原则,从客观现实出发,不能因为赞成或者反对非婚同居,或歧视同性伴侣关系而使财产分割有所偏倚。
最后,应确立保护补偿原则。在非婚同居期间,同居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在经济上相互供养,一般会有一方在同居中做更多的家务以便对方更好地获得经济上的资源,因此其在社会上的工资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当非婚同居模式解体时,该同居者所遭受的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将家务劳动的价值转换成相应的经济价值,充分考虑避免形式上的平等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合理保护弱者。
4.2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立法制度的构想
对于财产的分配,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行约定制。非婚同居属于私法领域,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要该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都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协议分配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因此,应积极倡导非婚同居者订立契约,宣扬权利意识,尽力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同居双方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实行法定财产制。在此可借鉴德国的剩余财产共同制,不同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剩余财产共同制是指在同居期间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在同居期间各自财产增值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由双方共同分享,进行分割。该剩余财产作为非婚同居双方的法定共同财产,不仅能满足同居者的个人财产保护及实现价值追求,还体现了公平正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界限不明及共同共有的划分是否适合的问题也能够解决。
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在一方同居者因抚育小孩赡养父母而无工作收入的情况下与对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定期限的扶养费,可以参照澳大利亚关于《事实伴侣关系法》中的事实伴侣扶养,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4.3不同群体非婚同居的财产权益保护建议
对于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上述共同收入的界限及共同共有的划分是否合适问题已经有剩余财产共同制处理,在此不再赘述,当然,若是立法能够明确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更好了。
对于婚内非法与他人同居的情况,首先应保护非法同居者合法配偶的利益,遵守公序良俗。但是,受害者不仅只有非法同居者的合法配偶,可能另一方同居者也是受害者。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该同居者应享有相应的补偿。但基于保护婚姻家庭合法配偶的需要,向对方索取的经济补偿不应包含在婚内财产里,而是从其个人财产中扣取,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对于同性伴侣同居,法律不承认其同性结婚权,人身关系不予讨论,但财产只要是具备合法的来源,那么财产的所有权都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在认可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因此,同性伴侣的财产权益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前文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就把调整的范围从异性伴侣扩展到了同性伴侣,但法律也没有赋予同性结婚权,因此,同性伴侣的财产权益保护可对此参照,以异性伴侣同居的立法规制为蓝本,把同居的范围扩展到同性同居,并适用相应的规定。
第五章 总结
在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下,非婚同居的现象势不可挡,财产权益分配和保护的问题随之而来,法律不赋予行动不现实,应根据社会变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关怀和保护,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积极倡导非婚同居双方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协议,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及提出以上建议,希望能对我国解决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对司法实务观点产生有益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确认准婚姻关系的必要性及其一般规则 [N].《检察日报》
[2]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 96-103
[3]阚凯.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D].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2年
[4]郝蓉.未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以”王丽\李军分割同居财产”等案件为例[D].兰州大学
[5]陈苇 高伟.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的启示[J].法学杂志,2008年(02):21-24.
[6]陈苇.澳大利亚现代家庭法简介,载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7]张民安.法国民法[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10-11
[8]胡沐易.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13
[9]于赫男.论非婚同居中弱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商情》2010年第21期
[10]于晶.青年非婚同居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第12期
[11]刘瑶吴世瑶.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9.8(下) 32-34
[12]万燕飞.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研究[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4,(05)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感谢每位老师的教诲与指导,感谢同学与舍友的帮助与共勉,以及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很幸运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让我在大学里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我非常满意这四年的学习生活。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8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