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2010年仅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但是目前从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除了商业银行以外,已有30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平均每年以25.8%的速度增长。在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我国消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从国家监管层面来看,我国在法律法规、征信体系和监管机构监管方面都存在问题;从行业内部监管层面来看,问题主要在风险控流程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现状及其趋势,并从国家监管层面和内部监管层面指出当中存在的监管问题。之后分析了X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当前的监管政策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比中美两国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体系、XX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不同,结合现实意义并从国家监管层面和内部监管层面出发,对发展我国消费金融提出实质性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问题,国内外对比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人民的消费水平也随之不断提高,我国消费金融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包括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创新步伐逐渐加快,与传统金融行业服务模式相比,消费金融更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利、快捷的服务。今时今日,消费者更注重金融服务的所能带来的体验,而消费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注重消费者的体验。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起步晚,且社会消费观念与经济结构正在逐渐转变,与起步较早的X相比,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渗透率不到X的一半。这表明,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存在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此发展前景下,也逐渐暴露了我国消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从国家监管层面来看,我国在法律法规、征信体系和监管机构监管方面都存在问题;从行业内部监管层面来看,问题主要在风险控流程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
1.1.2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消费金融的监管问题,分析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存在的弊端以及优点,指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对应的建议,补充国内现有学者的研究内容,有助于下一阶段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同时,本文选取了X作为国外消费金融的代表,用于对比分析。X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X的一举一动向来是世界金融走向的重点。因此,对比中美两国在消费金融监管方面的差异,并汲取X消费金融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发展消费金融有着重大意义。本文的结论有助于我国完善国家层面和行业内部层面的监管,有助于我国消费金融朝着光明前景发展。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在消费金融方面研究逐渐增多。国内学者主要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方面,对我国消费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
冯小舟、黄芬(2017)分析、对比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消费金融模式上存在的异同点,并借鉴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消费观念、产品创新、征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徐慰贵等人(2016)从消费金融公司自我监管层面、国家监管层面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具体建议。
1.2.2国外研究现状
X是世界上最早发展消费金融的国家,在消费金融领域拥有许多成功经验。X学者大多从消费金融发展和具体监管政策开展研究。
在X消费金融的发展方面,Kartik(2007)分析X消费金融在发展和国民消费水平方面的制约因素,并认为消费金融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XX的监督管理有关。在具体监管政策研究分析方面,Hester et al.(2014)研究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X中小银行产生的影响,并认为严格的监管增加了中小银行的合规成本,导致中小银行需要重新调整其产品及服务。
1.3研究方法
本文中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两种,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综合法相结合的研究方式来开展此次的研究内容。
1、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比较我国与X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方法,结合我国消费金融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经济结构,提出完善我国消费金融监管的建议。
2、文献综合法: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大量消费金融研究文献,分析消费金融主要存在的问题和其他作者的监管建议,进一步完善并提出对我国消费金融的监管建议。
第2章 消费金融相关概念及现状、趋势分析
2.1消费金融概述
2.1.1消费金融的含义
本文结合国内学者对消费金融的研究,将消费金融定义为:金融机构为满足消费者日常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现代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经银监会准许设立的,以贷款额度小、贷款分散为原则,不提供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满足境内个人需求的消费贷款。
2.1.2消费金融的形式和类别
(一)消费金融的形式
我国消费金融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O2O模式、纯线上模式、纯线下模式。
(1)O2O模式
O2O,即“线上+线下”模式。目前国内大多消费金融机构都采用O2O模式,线下多渠道获客及体验,将客源引流至线上平台。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反馈整合成数据上传至数据库,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后台推送符合消费者习惯的产品,使消费者成为平台的固定客源。这一模式已成为消费金融行业的的大趋势,并处于竞争优势。我国O2O模式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苏宁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等。
(2)纯线上模式
纯线上模式,即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种新消费模式,是运用网络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有机结合而产生的。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我国发展经济和转变经济结构的主要动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招联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等。
(3)纯线下模式
纯线下模式也称“驻店式”,即以线下经营为主,通过地推等方式获得客源。这种模式的经营成本高,容易受冲击。例如今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对我国的经济冲击力较大,那么对纯线下模式的消费金融公司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纯线下模式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捷信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等。
(二)消费金融的类别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主体可以分为: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是通过信用卡、信用贷这两种主要方式。商业银行依托其网点众多、额度高、成本低、产品覆盖广等优势在消费金融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近年来,商业银行以参股或控股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研发创新性产品,开发线上线下金融业务渠道。
(2)持牌金融公司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是以小额贷款、快速批准贷款为特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截止2020年1月17日,有30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其中24家已处于经营状态,还有6家处于筹备状态。
(3)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是各大电商平台和分期平台。电商平台拥有独家销售渠道和大批消费群体,运用平台与大数据优势,能够迅速实现交易及小额借贷便利,效率明显提高;分期平台并不提供产品的销售,而是提供代替消费者向电商平台支付的服务,之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代支付平台支付。分期平台的主要客户群体是年轻一族。
2.2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
2.2.1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央行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人民币37.79万亿元,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9.89%。2013-2018年年平均增长率为23.94%。(见图2.1)
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仅有6万亿元,渗透率为23.95%;而2018年市场规模达到8.45万亿元,市场渗透率为22.36%; 2020年市场规模或将达到12万亿元,渗透率将达25.05%。(见图2.2)
根据以上数据判断,我国消费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还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图2.2 2016-2020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及渗透率统计情况及预测
2.2.2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
我国消费金融逐渐呈现以下三种趋势:
(一)消费金融模式互联网化
互联网消费金融具备高效、便捷、门槛低等特点,且贷款额度低、贷款较为分散。依托互联网技术,能够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及缩短审批时间,从而实现贷款的快速发放,提高服务效率。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消费金融逐渐互联化,更能够契合我国消费金融的需求。除了各大电商平台、分期平台,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也在加强运用互联网技术开辟互联网消费金融渠道。如,阿里巴巴的小额信贷、马上消费金融的“马上贷”、招商银行的“e智贷”等。
(二)消费金融服务普惠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也逐渐朝着普惠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客户群体扩大到大学生、农民以及刚入职场的的白领;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场景的多样化,如购物、二手车市场、租房、旅行等。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大学生消费金融规模仅为11.5亿元,预计2019年将达到2394.5亿元。
(三)消费金融业务的创新
近年来,随着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加速扩张,消费金融领域竞争也来越大。各个领域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始拓宽业务渠道,加速业务创新。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金融场景多样化方面的创新,推出的“易开花”app,涉及教育、车险、租房、装修、旅游五大消费领域;再如宁波银行在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方面的创新,推出的“白领通”,这是一款针对白领阶层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
第3章 我国消费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
3.1消费金融监管现状
3.1.1《试点办法》的政策放宽
2013年11月,银监会修改并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三方面。
(一)放宽出资人准入门槛。允许国内资格符合的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并将50%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30%,提高民间资本的使用率。
(二)降低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在可以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异地业务,提高行业的综合实力;同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增设股东存款业务,从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保障日常业务开展。
(三)调整审慎监管方面的要求。贷款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人民币20万元”,降低审核的复杂性;同时,增设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坚持公开透明为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3.1.2 个人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将近30年的时间,如今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整个体系有了基本的雏形。我国征信信息数据库收集的信息较为广泛,除了收集储存银行信息之外,还储存了非银行信息,例如个人电话欠费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记录等。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确定央行为我国征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引领我国征信业朝着良好方向发展。2015年,央行首次为8家征信机构发放个人征信牌照。
2017年4月,央行首次公布2015年成立的8家个人征信公司的经营状况,但这8家公司无一符合央行的标准。这表明,我国的个人征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基础框架,并无条例对个人征信体系进行细化。随着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目前的征信体系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3.2消费金融国家层面监管存在的问题
3.2.1 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且现行的行业规范缺少针对性及约束性,监管难度较大。从目前来看,消费金融行业只有唯一一部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规章——《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而这部部门规章是在2009年颁布,2013年修订,距今已有七年。此《办法》所涉及的管理内容过少,主要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特别对出资人的要求最为严格。在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几年间,再无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从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来看,虽然在《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也稍有涉及消费金融,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和监管的缺失,容易导致无法及时治理有问题的消费金融公司。例如2016年北银消费金融“拉人头”贷款事件,但事实上早在2014-2015年就不断有人投诉,但直至2016年北银消费金融才被监管部门处罚。
3.2.2个人征信与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
消费信贷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的, 发达国家消费金融的成功经验表明,个人征信体系与信息披露在消费金融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的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机构多且分散,信息采集数据多,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导致信息传递缓慢,对一系列业务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意识淡薄,对信用违约后果不重视。在对消费者进行个人信用评价时过度依赖的个人收入存在xx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夸大消费者的个人收入,且对消费者的历史信用记录没有深度挖掘,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增加放宽额度,这就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造成极大的阻碍。
3.2.3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
监管部门能够掌握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有效监管的前提。然而我国的消费金融起步较晚,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金融监管机构,这样导致了无法及时、有效地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比如从2013-2016年北京银行披露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来看,贷款规模的逐年激增使得贷款余额成倍扩大,财务报表出现了问题。然而此异常现象并没有被人发现甚至无人问津。按照正常程序来看,财务报表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披露,并由有关部门审查其准确性。从此事件来看,审查程序和监管流程都存在严重的漏洞,我国属于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有交叉,但各个业务领域都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正是因为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才导致消费金融行业监管延迟。
3.3 消费金融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
3.3.1 风险控制流程不完善
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主要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所以风险控制流程是不可缺失的。但从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来看,一些公司为了业绩,对贷款的审批不严谨,甚至完全没有按照风险控制流程去操作。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一般来说,风险控制包括八个环节,为申请贷款、信用评级、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合同签署、发放贷款、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消费金融公司为了营造业务量大的假象,将风险控制环节缩减为贷款申请和贷款发放这两个环节。这样会使公司面临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导致坏账率提高。
比如北银消费为了增加客户量和业务量,将贷款业务外包给担保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但北银消费的风险管控流程存在重大漏洞,使得外包公司利用漏洞违法发放贷款。此事件中,北银消费违反法律监管规定进行贷款发放,同时,公司内部对贷款的管理存在疏漏,造成贷款用途不明、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银监局对北银消费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的高额罚款。风险控制流程的不完善,是公司内部监管不到位的体现。
3.3.2 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大多为银行主导的,其余的都有大型集团参股。这样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控股公司利用其旗下的子公司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且公司的管理层滥用职权,为了填补资金漏洞、隐瞒坏账、维持运营,容易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资产转移。
比如2017年北银消费金融与其关联方北京银行进行同业拆借事件。2015 年,北银公司从北京银行拆借45亿元,隔年追加拆借154亿元。在此事件中,北银消费金融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向其最大的控股公司——北京银行寻求资金帮助。同时,北京银行面对北银消费的资金需求,突破法律规定,违法拆借资金给北银消费。最终,北银消费被银监局处以人民币900万元的高额罚款,两名涉事高管被罚以12年银行禁业和取消10年高管任职资格。从此事件来看,高层管理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导致职务犯罪。也使公司蒙受巨额的损失。管理层缺乏职业道德,滥用职权,是内部监管机制及岗位机制存在漏洞的体现。
第4章 X消费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
4.1X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X消费金融的发展可追溯20世纪30年代,至今已有近百年。二战结束后,X消费贷款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增长率为13.3%。而在近四十年,X个人消费总量增速维持在6%以下稳速增长。X消费金融涉及领域较为广泛,主要为住房、教育、旅行。汽车、耐用品和日常消费。据有关资料显示,2017年服务消费在X消费金融中占比最高,为69%;耐用品为11%,非耐用品为20%。(见图4.1)
图4.1 2017年X消费情况
X的消费信贷可分为Revolving(循环贷款)和Non-revolving(非循环贷款)。循环贷款指的是是普通信用卡,而非循环贷款主要包括教育贷款、车贷、房屋抵押贷款等。根据美联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X的消费金融贷款规模达到3.77万亿美元,主要为非循环贷款。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目前X消费金融发展已到达成熟时期,增速放缓,维持低速增长。
4.2X消费金融监管现状
4.2.1消费金融监管力度放松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X为恢复市场信心实施了全面监管。2010年,当时的奥巴马总统为了预防金融危机和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签署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在此法案出台的十年间,许多问题开始暴露。X的抵押贷款不断下降,金融机构的合规的监管成本也大大提高,经济增长处于2%的低迷状态,只有历史水平的一半。
2016年,新任总统特朗普为实现自己竞选时许下的承诺,即十年内新增2500万就业及让X经济增长重回4%,从而多次提案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并于2018年签署《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自这一法案出台至今,X对消费金融行业开始实施宽松监管,并增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个人获取消费信贷提供了更多便利。特朗普此举措,让X经济恢复稳健温和复苏趋势,失业率降至18年来的历史低位,居民消费和企业信贷活动也渐渐回升。
4.2.2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X的信用体系比较完善,至今已颁布了近20部与征信有关的法律法规。且X的征信公司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化模式,目前已形成一个层次分明、体系庞大、覆盖极广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X的个人征信机构均为私营,以营利为目的,能够充分调动行业的积极性。
X征信机构三大巨头为Experian、TransUnion和Equifax,这些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几乎覆盖了全X人的个人信用信息,能够提供比较真实的个人信息。同时,XXX的相关部门也有进行适当的有效监管,完善的征信监督管理体系是法律条例实施的重要保障。(见图4.2)
图4.2 X征信行业监管体系
4.3X消费金融监管的问题
4.3.1过度放松监管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从目前来看,《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确实对X经济复苏有一定的作用,同时也降低了中小型银行和社区银行的压力。X共和党之前试图推出《金融选择法案》被参议院否决,原因是过于激进,所以才有了《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这一较温和的法案的出台。特朗普XX的长期目标是全面放松监管,此法案只是暂时采取的方案,后续大机率会朝着《金融选择法案》发展。
此轮金融监管改革表面是为中小型银行减轻负担,但实际也放松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若信贷资金只是纯粹流向消费市场,那么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只会越来越小。目前,全球各国家对放松金融监管还是保持谨慎的态度,假如特朗普XX的逐渐全面去监管,将会为新一轮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容易导致新一轮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4.3.2自营交易容易增加金融市场风险
沃尔克法则的核心内容是禁止商业银行参与高风险的自营性质业务投资,也不同意银行涉足避险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开展与自身利益有关但与客户无关的自营性质投资业务。沃尔克法则的严格限制,能够最大程度降低银行承担的业务风险。
根据最新法案规定,小型银行可以免除执行沃尔克规则。原本小型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与大型银行相比较低,此次特朗普XX将小型银行免除执行沃尔克法则,容易导致小型银行过多开展自营交易,使得其本身对风险掌控存在更多的漏洞,从而增加金融市场风险。
第5章 国内外消费金融监管系统对比
5.1中美征信体系对比
早在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出台是X征信行业萌芽的标志,至今以颁布近20部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拥有完备的市场运行实现机制、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权责分明的征信监管体系、发展完善的征信机构,对X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X的征信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专业化程度高、基础信息数据库成熟、共享机制完善,基本能够覆盖全X人的征信信息。
与X相比,我国是以XX为主导的征信体系,央行领导的征信中心是我国最大的征信信息收集库,除了央行以外,首批成立的8家试点个人征信机构没有一家能够达到央行标准。我国的征信市场层次少、覆盖面小、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全面,征信机构存在的问题多且各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较弱,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缓慢,无法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征信行业发展至今已有近30年的时光,但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是真正意义上与征信业有关的法律条例。虽然在其他与银行业有关的法案中有提及信用信息业务的规定,但对整个行业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导致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表5.1 中美征信体系对比
监管形式 | 法律法规 | |
中国 | 央行监管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X | 多头监管 | 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信用控制法》、《情报授权法》、《信用卡发行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为补充发展 |
5.2中美金融XX监管体系对比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X进行了监管体制变革,朝着统一监管模式发展。新的XX监管体系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构成,同时新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X的监管体系有利于减少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但有可能导致监管重叠甚至过度。
从2018年起,我国XX监管模式变革为“一委一行两会”,即由金稳委、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构成。我国的XX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X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国情的改变,也在不断地完善。与X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没有设立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虽然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监管体系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但行业监管机构独立性较低,发挥作用有限。
表5.2 中美XX监管体系对比
监管机构 | 职责 | |
X | 美联储 | 拥有最高权力,对所有监管机构监管权 |
货币监理署 | 专门监管联邦商业银行,并对其进行年度检查 |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 负责监管州立美联储银行及州立费美联储银行 | |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 | 负责联邦信用社及州立信用社的监管 | |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 负责监测、防范系统性风险 | |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 拥有统一的投诉机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提高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机构的问责和处罚力度 | |
中国 | xxx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 协调宏观与微观之间、微观监管部门间的问题 |
中国人民银行 |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两个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 |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 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
5.3中美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对比
发展至今,X已拥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完善。X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涉及了各个方面,包括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征信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从这些方面对消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消费信贷方面主要有《诚实信贷法》、《平等机会信贷法》、《公平催收行为法》等,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征信方面主要以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法》为基础,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的需要,分别在1997和2003年进行了修订。关于征信大大小小出台了近20部法律,对信用报告的出具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部分条例在消费信贷和征信方面都有涉及。《多德-弗兰克法案》、《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都是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体现了X对金融消费者的重视。
与X相比,由于我国消费金融起步较晚,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是较为缺乏。《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是开展我国消费金融活动的基本规范。目前只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作了基础规定。在征信方面,我国于2012年正式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同时,各部门相继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对我国征信业作了初步的规范。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国并未对“金融消费者”一词作出相应解释。在《试点管理办法》中,稍有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2015年xxx在工作指导中提出必须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逐渐开展各项相关工作以及建立相应的权益保护制度。与X相比,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依旧不完善,尤其是消费金融行业和金融消费者这两方面的规定最为匮乏。
表5.3 中美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对比
法律体系 | |
X | 消费信贷:《诚实信贷法》、《平等机会信贷法》、《公平催收行为法》
征信:以《公平信用法》为基础,信用控制法》、《情报授权法》、《信用卡发行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为补充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2010年X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 |
中国 | 基础准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征信:《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
第6章 我国消费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6.1国家监管层面
6.1.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依旧只有《试点办法》作为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基础准则,没有更多的专门的法律条例进行补充,对行业的引导性十分有限。同时,由于法律的缺失,监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甚至存在监管漏洞。因此,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引导消费金融行业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国家要尽早颁布与消费金融行业方方面面有关的法案,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相应地出台和修订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有利于明确监管部门、消费者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违法违规后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利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朝着蓬勃方向发展。
6.1.2完善征信和信息披露体系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的不断发展,信用缺失所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完善征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步伐越来越紧张。虽然我国今年已逐渐重视征信行业的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较少,使得整个征信行业发展缓慢。为了帮助金融机构预防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完善我国征信和信息披露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运行模式方面,我国更接近公共征信模式,应重点建设和完善央行的征信系统。以央行的征信中心信息库为基础,加快发展我国征信行业。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在征信法律方面,要出台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也要明确个人、征信机构与XX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于什么信息应该完全公开,什么信息应得到当事人同意才能公开,需要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处罚方面,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要进行公开处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国际经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往往会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涉及征信行业的条例,但是不够详细,大多只是泛泛而谈,无法将规范征信行业的行动落到实处。
6.1.3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处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个业务领域都有监管机构。尤其是消费金融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成立专门的金融创新产品审慎监管机构同样非常重要。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消费金融的逐渐互联网化,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业务风险程度都有所差异,需要跟传统的金融行业分开监管。
为了在未来更好地发展消费金融行业,可考虑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审核各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将风险监管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消费金融参与主体较丰富,可以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可以借鉴X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监管保障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能够填补现有的监管漏洞。
6.2 内部监管层面
6.2.1完善风险控制流程
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对风险控制的不重视以及风险控制流程的缺失,导致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高风险,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的损失。金融业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
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不仅能够识别客户质量的高低,还能够在较为及时且有效地控制资产池内系统性的风险,这一方面能够减少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损失,同时也提升了平台的资产质量和用户的体验;另一方面,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运营成本,而且随着公司资产质量和品牌效应的提升,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再融资的成本也会逐渐降低。提高公司内部对风险的重视,并且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不仅能够为消费金融公司降低风险,而且在与其它公司的竞争能够更胜一筹。
6.2.2推动建立完善行业协会
一个行业要想能够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个公司如果想持续蓬勃的发展,就需要内控这一机制的存在。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消费金融行业协会,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从基层到高层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行业协会的存在,大到对一整个行业的发展,小到对一个公司的发展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其治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未来发展。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不是高管人员任职的唯一标准,还必须具备职业道德,这就需要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培训管理。例如上文所提到的北银消费的“同业拆借事件”,这起事件中体现出管理层缺乏职业道德,同时管理层权力一人独大,缺乏完善的岗位制约制度。所以,在完善整个消费金融行业和改善消费金融公司治理时,从业人员和管理层的培训十分重要;也要推动建立完善的岗位制约制度,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防止在管理决策中出现重大错误决策。
第7章 总结
我国正在经历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消费金融应运而生。分析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地发展。
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在监管层面上的差异,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利于我国加快步伐发展消费金融。同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随着不同时期经济形势的不同,相对应地灵活调节相关的政策。从国家监管层面来看,我国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消费金融行业的每个层面都有法可依;完善征信和信息披露体系,能够使我国实现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市场的配置效率和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能够对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实施有效的、及时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从内部层面来讲,各消费金融公司都需要完善风险控制流程,将能控制的风险发生率降到最低;同时要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并定期考察考核,这样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虽然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时间比其他发达国家要短,但是目前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只要不断地完善各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会变得更加成熟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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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匆匆,转眼就来到了毕业季。以前总觉得在校园的时光很漫长,现在觉得四年光景其实很短。一路上有不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的陪伴,让我不断成长。这次终于要离开校园,踏上社会这一段征程。
本文在我的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感谢您在百忙抽空中耐心指导我,在指导中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同时也要感谢其他专业课的老师,是你们传授我许多专业知识,丰富我的知识,开拓我的视野。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陪我走过这四年的时光,在我撰写论文时给予我精神上的支持。让我能以放松的心态投入论文的写作中。
感谢我的父母和亲人,你们为我倾注了所有,才有了今天的我,无法用言语表达我的感恩。
不论未来的道路如何,我都会坚持的走下去。继续加油和奋斗,开启我的另一人生阶段。祝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生活美满,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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