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娱乐的新方法,看直播网站丰富人们的空闲生活。丰富的直播内容可以满足所有类型的人的需求。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监督网络直播。目前,中国对网络直播监督的相关法令还不完善,操作性也不高,这会导致网络直播存在欺骗性、色情、低俗和其他不良内容,而且对青少年用户的保护明显不足,主播和观众们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多的主播和观众素质很低。而且,法律意识明显不足。由于网络直播的特征和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在现实生活中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督是很难操作的。本文以我国网络直播监管问题为研究对象,指出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相关对策。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网络直播的发展伴随着信息技术的的快速发展也获得了一个快速的发展。游戏直播平台熊猫TV在2015年诞生,它的诞生可以说是打开网络直播时代的钥匙,开启了网络直播时代的大门。紧接着网络直播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获得了更加飞速的发展,其用户人数以及影响力都快速提升。截止到2022年,国内已经拥有网络直播平台超过了500多家,用户规模高达6.17亿人。然而在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吸引流量,很多主播采取的方式则明显超过了现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如直播脱衣举动等。同时,网络直播平台界面花哨,内容大同小异,为了吸引流量,传播一些低俗的内容,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现阶段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还存在监管方式单一、法律手段落后等问题。
一、网络直播监管概述
(一)网络直播监管概念界定
网络直播监管就是XX相关部门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等,对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主播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从而有效的规制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主播的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1]
(二)加强网络直播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网络直播的诞生虽然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推动了经济发展,但网络直播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表明了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恶性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实践中,网络直播的发展离不开用户的关注以及资本的支持。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不惜采用非法手段争夺市场份额,如对用户关注数据xx,对网络主播进行炒作等,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2]网络直播蕴藏的巨大商机,也使越来越多的资本进行这一行业,但为了自身利益各大平台也陷入恶性竞争中,自卖自销,数据xx等日益普遍,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触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恶性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直播负面文化,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文化娱乐类的典型代表,网络直播在发展中,需要通过娱乐性吸引用户关注,但在实践中,其娱乐化却向着庸俗化的方向发展,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优质内容不断减少,色情暴力却充斥着网络直播间。许多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讲“荤段子”、言语粗鲁等行为,对于长期沉迷于网络直播的用户而言,极易受到直播平台的不良影响。
3.道德失范,影响了社会价值的选择
由于网络直播具有虚拟性,道德约束在网络直播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提高流量,很多网络直播平台打法律与道德的擦边球,利用网络直播的娱乐性传播低俗文化。同时,在网络直播面前,人们动动手指就能发表个人意见,约束性较弱,导致言语失范的情况十分严重。人们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其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会受到影响。现阶段,网络直播发展迅速,网络直播道德失范,不利于引流社会主流思想的传播。
二、我国网络直播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发展迅速,为了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消除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加强了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通过笔者走访调查了解到,现阶段,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XX监管存在条块分割
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对于门槛较低的网络直播,吸引了众多人的参与。在这些参与者中素质差别较大,也给网络监管带来了难度。监管主体也仅限于XX部门,主体相对单一不能形成更好的监管体系。XX监管主体内部协调性差,权责不明,不能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直播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有8个,例如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文化部、网络监管部门等。网络直播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是一个计算机、用户、网络高度融合的产物,在监管过程中,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很难划分清楚。[3]从理论上讲,我国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实现“平面分割”的模式,但对于复杂的网络环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存在很大的交叉性,尤其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职责的情况,各部门监管的界限就变得模糊。这需要对协调各部门在网络直播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使监管变得更加有效率。当前,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于网络直播监管中,各监管主体从自身的职责及利益出发进行监管,无法形成监管的合力,同时,也会出现监管空白,不利于对网络直播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二)网络直播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网络直播虽然获得了飞速发展,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它不能忽视其发展背后的挑战和威胁,尤其在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巨大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用尽各种办法来吸引网民的眼球,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6]负面标签例如“内容低俗”、“色情暴力”,“价值观扭曲”等被毫不留情的贴在网络直播上。恶性循环也由此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直播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限制了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
(三)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
我国的事前监管主要体现在法规政策对于直播主体资格准入的限制大量的审查工作都要由企业完成,加大了企业自身运营的成本。[7]人工筛查,网民举报等是网络直播企业对于直播内容过滤的主要手段,这样会直接导致漏网之鱼的出现,而且既达不到想要的过滤效果,又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着眼于事后监管方面,这样的监管方式往往使得平台主播的法律责任无法被直接性的追究到,因为这种形式的监管执行的前提是一些直播违规行为已经发生,对于违规直播内容的监管并不能起到太多的作用。就目前情况来说,对于直播的主要监管手段依旧是事后监管。而能对于直播平台或相关平台主播的整治手段一般都是罚款,约谈,责令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而且面对数量多的网络直播,查出违规直播的方法也仅仅只能局限在人工抽查,记者暗访,网民举报等,这样的直接效果就是效率偏低。而平台直播也是利用了投入低,回报高这一漏洞,大量注册多个直播平台账号来直播违规内容,以用来躲避监察。即使违规内容被追查到,也只能受到短期封号的处罚,等到过一段时间,在侥幸心理与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依旧会继续直播违规内容。
再看监管权方面,我国对于直播内容的监管权分管于多个部门,分别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部、文化部、公安部等。这样的监管方式导致监管力度分散,各个部门之间的对接的不及时也会使得在监管过程中的一些监管细则以及标准无法更进一步地完善与执行,这也是对于直播监管的盲点、难点。并且,得益于直播收益高、门槛低的特点,使得直播平台或者平台主播不再惧怕监管部门的惩罚措施。监管部门对于违规直播内容的打击力度已经低于平台主播的承受能力,这也造成了平台主播屡教不改的恶习,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虽然执法者对于直播平台的罚款数额不断增加,但与违规直播收入的巨额利润相比,罚款数额仍然可以说是不够力度。导致监管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网络直播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大量的问题仍然充斥在网络直播监管中,对发展健康的网络直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以现阶段网络直播现实情况的为基,本文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XX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配合,监管主体单一
网络直播涉及的内容广,对其监管需要多部门的有效协调和配合,然而,现阶段,我国在网络直播监管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机构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导致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配合。首先,监管主体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限不清的问题。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按照自己管理的标准进行,缺乏有效的协调统筹,导致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其次,各部门监管权限不清,也容易产生监管空白,在监管过程中,对于容易监管,有利可图的,监管部门会争着监管,而对于不容易监管,无利可图的则都不监管,最终导致监管空白的出现。[4]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为发展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直播行业,截至目前,为了形成规制网络直播的的法律体系,五部与网络直播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这一方面的管控。网络直播行业开始步入正轨向新向好发展。但在五部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同时,这些文件完善了网络直播法律真空但由于这些立法本身的存在交叉,层级较低等问题,导致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只能发挥一部分作用,而不能达到很好的监管效果。2016年《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18年《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快速发展的网络直播导致新出台的法律总是比不上现实状况。甚至最新发行的文件也不能及时解决网络直播行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不能忽视反复、零碎的法律、不正当的处罚措施和实施困难等问题。
(三)行政监管不到位,监管技术不够适用
目前,网络直播监管效果不理想,与行政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首先,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力度不强,监管权使用不当。目前,我国对网络直播采取了实名登记等措施,然而对于网络直播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也只是做出封号处理,对于平台的违法行为也只是做出警告,停业整顿等,行政监管力度不强,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次,缺乏事前监管,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缺乏预警机制。实践中,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多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进行,导致错过了监管的最佳时机,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对网络直播的监管缺乏预警机制,无法从相关的信息中,分析违法行为即将发生,从而采取措施加以及时清除。最后,监管技术不足在网络直播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监管技术加强网络直播的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网络视频以及图像等,存在时间较长检查和审查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宽裕。但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在技术上却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加强技术管控,在最大范围内降低网络直播的不良影响。现有技术只能达到延迟五秒左右,在这极短的时间内,监管部门是很难跟上的,如果在直播中出现低俗、色情等不良内容监管人员是很难做到反应及时的。拿“斗鱼丁V”为例,在它的涉黄直播中,监管人员在直播发出两分钟后才发现异常,并关停了直播。虽然时间不长,但直播具有即时性,二十万粉丝观看并参与了互动,社会影响恶劣。因此,现有的网络监管技术还需要不断发展,要能够及时察觉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应对,提高网络监管的效果。[7]
四、完善网络直播监管的对策
(一)倡导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增强监管主体的协调性
1.倡导监管主体多元化
我国现有法律赋予了相关XX部门,对网络直播享有监督管理权限,但在实践中,为了提高监管的效果,仅仅依靠XX部门是不够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对网络直播形成更为全面的监管。首先,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应当以XX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成立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议并充分发挥协议的作用,更好的规范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其次,应当发挥网民的监督作用。目前,我国有9亿网民,网民的力量是庞大的,在网络直播监管中,网民更能及时发现直播平台的不法行为。因此,XX应当为网民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途径,方便网民形式监督权,及时消除网络直播不法行为的发生。
2.增强监管主体的协调性
首先,XX应当担当监管的主导角色。通过对公共权力的使用来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在网络直播监管实施中,XX应当制定合理的政策,在促进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的同时,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对查处的不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做出严肃处理。行业协会与个人应当支持XX工作,为XX监管提供帮助,提高监管的效率。其次,针对XX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条块分割的问题,应当增强各监管主体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针对网络直播不法行为发生的领域确定监管的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例如,网络平台存在犯罪行为,应当确定有公安部为监管部门,其他的部门予以配合,从而增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完善立法,提高监管效果
提高网络直播的立法位阶,由上级机关平衡利益得失,在尊重和承认网络直播本身规律的基础之上,根据互联网架构与技术本身的特点,进行统一立法,这样才会使得各行政部门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避免立法的重复化和碎片化,这样的的规章相比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来说自然会显得更有“威慑力”。[9]要想形成地位更高的法规,就要整合一些相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要把域外立法的经验拿来借鉴,把关于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立法规则、管理职权等一些分散的方面统一起来,交于一个大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分配、协调。这样会使监管的执行更加有效率,有效果。当然把权利集中也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不仅仅是关停、罚款等,而是要重点追究到个人的责任,然后再实施惩罚,必要时可以联系《刑法》中的一些条例,使得违法者在面对大力度的惩罚下拘束自身的行为。
(三)加强行政监管和技术管控,提高监管效率
由于互联网具有即时性以及虚拟性,内容一旦发出就会到达受众的视野中,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网络直播的开展需要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加强行政监管和技术管控,提高监管效率,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1.XX应当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推广网络直播实名制建立网络直播监管预警机制。
在日常工作中,网络直播由于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法律法规对它的约束力明显较弱。[8]网民处于一种极度自由的状态。网络主播为了增加粉丝量,会出现不当的言行。实行网络直播实名制则可以有效的克服网络直播虚拟性带来的问题。通过网络直播实名制,能够对网络直播参与者进行实名登记,此时网络直播参与者就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一旦出现不当言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获取违法者的相关信息,进行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在推进网络直播实名制的过程中,还要落实域名注册、网站登记备案等,加强对网络平台以及参与者的管理,及时搜集相关信息,根据搜集的信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做出预判,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避免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形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删除,减少不法行为带来的危害。
2.要建立科学的技术管控体系,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网络直播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对其监管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国外发达国家,例如X、英国等都建立了科学的网络监管技术体系。[11]监管技术的投资和使用力度应该增加。在直播平台的监管上,可以采用网络IP地址监测,确保平台的信息合法有效。要成立专业的技术审核团队,对直播的内容以及弹幕文字进行实施的监控。通过对直播弹幕中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可以掌握直播的内容,然后借助相关的软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便可以识别非法的直播。[10]同时,在直播过程中,要坚持播出与审核同步,建立便捷的举报途径,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的进行处置。现阶段,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参与者多是查封账号,对于违法直播平台多是警告或者停业整顿,而与违法者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这些处罚措施明显较轻,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在实践中,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查封账号外,还要对网络直播违法参与者做出罚款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直播平台,要根据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做出严肃处理。在对平台做出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克服网络平台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多次处罚仍旧不思悔改者,要禁止其从事网络直播相关的行业,从而建立违法处罚的长效机制。[5]
结论
网络直播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出现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近年来,网络直播用户已经超过了6.17亿人,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用户群体,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仅是保障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指出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根据网络直播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网络直播监管的对策。在加强网络直播监管的过程中,要倡导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增强监管主体的协调性,让更多的监管主体参与到网络直播的监管中,形成更加全面的监管。同时,在监管过程中,还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提高立法的层级和法律的适用性,对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参与者形成有效的规制。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要建立网络直播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及时消除网络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网络直播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减少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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