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当今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的环境问题逐步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长期以来,我国征收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需要,而用税代替费已成为制度的新要求。中国xxxx十八届三中全会上,xxxxxxx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积极构建环境税的法律体系,为实现环境税收法定提供立法保障。2016年底,我国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税法》),在减少污染和排放、加强环境治理、推动收费改为税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部新的税收法律的诞生,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如何更综合、更系统的征收税用。在《环境税法》中,征管环节的问题是十分值得关注的热点,因为这是《环境税法》实现目的的第一步。因而,在征管环节的立法和执法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新的《环境税法》强调了环境保护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这在以前的税收立法中是没有先例的,这也与环境保护税计税基础的专门评估机构有关。遗憾的是,尽管该系统是新颖的,但它并未说明和阐述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及时有效的补救机制,面临着许多实际运用和配合的考验。
1.1.2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自古以来,“税收”作为我国的重要财政工具,是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环境税的出现,是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的必然趋势。针对环境税而新出台的《环境税法》,为税款的征收及后续的管理使用提供了更加权威的法律基础。因而不断完善《环境税法》的征管环节的法律规定,既是建设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需要,也是促进环境税收更好的发挥其效用的的需要。
(2)现实意义
《环境税法》的提及以及颁发,一方面完善了我国针对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不仅对企业为自身发展而污染环境的行为起到限制作用,而且针对污染企业的惩罚机制和措施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有助于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改善当前的生态环境,把生态文明建设推上了新的台阶。另一方面,《环境税法》的出台健全了目前的法律体系,让环境保护税法的征收具备全面性和针对性,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更上一层台阶。
《环境税法》以法律形式提高了权威性、透明性和规范性,发布减排信号并促进绿色生态发展。从征收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定将由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共同协作征收,而不仅仅是依靠环保部门,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强了征收征管力度。从征管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家法律层面的环境税征收,实际上是对整个行业规定了统一标准,通过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约束,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等方面提供发展机会。并且,《环境税法》施行后,环境税的减免将比排污费愈加严格。假如纳税人不依法纳税,将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促使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因此,有必要研究环境税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促进我国环境税法的完善。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为了避免污染和保护环境,世界各国征收了近百种税收。因此,环境税法的调整畛域也在持续扩展。世界各国关于“绿色税制”的建设不断发展,从零散的、片面的环境税单一税种到系统全面的税制体系,在征管环节的思考和讨论也不断翻新,作者根据本篇文章的思考角度,选取了以下研究内容。
1.2.1关于环境税法律征管环节的立法规定研究
X法学家[Climate Change and Tax Policy[J].Christina K Harper.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Review.2007.]Christina(2007)很早就提出,应先将环境税种类不断细化再列入法律体系中,其中包括能源税、资源税、污染税、交通环保税等,即在征收环节就扩大和细化征收范围。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环境税法律时,税收的范围应该在一开始就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给以后的执行手段奠定法律基础。[Toward a Superfund Cost Allocation Principle.David G.Mandelbaum.Envtl Law.1996.]David G(1996)主要从提高征收管理的有效性入手,他主张,在制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法律规范时,以多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互协调,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完善环境税法征收制度。[“Causation in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Y.Mossoux.Europea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10.]法国学者Y.Mossoux(2010)提出,制定不同的法律行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可以在程序上节约征收管理成本,使环境税征收更具效率,既有利于各地根据自身发展特征解决实际问题,又保证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统一性。[叶金育、褚睿刚.环境税立法目的:从形式诉求到实质要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叶金育和褚睿刚(2017)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法》对执法部门的奖惩力度和规定不够明确,将会影响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的积极度。[彭小雅.关于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7(41).]彭小雅(2017)在研究中提到有关税收管理的级次问题。她认为,环境问题既包括地区性问题,也包含跨区域、全国性、国际性的问题。对于涉及国际合作的问题,可以通过共建国际合作来采取具有综合性的共同措施。从地方看,应该根据本地区发展的规律和特征,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地方发展的税收征管规定,实现地区发展的合理性和法律落实的有效性。
1.2.2关于环境税法律征管环节的执法内容研究
[潘明月.关于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7(12).]潘明月(2017)认为,在征管环节应明确两机关各自的职能分工,协调部门之间的各项工作协作,强调税务部门的征收职能和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能,并应该将环保部门提交的数据作为法定计税依据,以保证环保部门数据材料的权威性和职能的充分发挥。[侯卓、黄家强.财政自主与环境善治:环境税法实施中的法域协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02).]侯卓和黄家强(2019)认为,优质的环境税在征管时应明确XX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以促进整体税制的系统化、生态化转型。在执法方面,高效的环境税征管机制应协调好“规制自主”与“财政自主”,处理好“地方自主”与“中央集权”的关系,应注意自主权能充分的地方与监管协调有力的中央的合作治理。法国著名法学家[The Role of Tort Law in Controlling Environmenta Pollution[J].Donald Dewees.Canadian Public Policy.1992.]Donald Dewees(1992)认为,执法部门作为XX的代表者、法律的执行者,应该认真细致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兼顾效率与公平,杜绝出现作奸犯科和xxxx腐败现象的产生。
1.2.3完善环境税法律在征管方面的建议
多数学者在对于我国如何实施环境税法及解决征管问题方面政策建议包括扩大征收范围、增加收费项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扩大征收对象等。
[程良开.中国环境税体系的完善建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4)]程良开(2018)认为,目前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普遍窄,资源税和消费税对自然资源和污染产品的覆盖并不全面,导致环境税的调控范围和调控能力相对较弱。他提出,在独立型环境税方面,目前的征收范围与《环境税法》这个名目相差甚远,因此应不断扩大和完善征收范围,应根据《环境税法》制定的初衷,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实情,逐渐丰富环境税征收的征收范围。[秦长城.环境税:“绿色税制”一大步[J].新理财.2018(Z1)]秦长城(2017)提出,应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并将此规定到法律规范中,使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法可依。[孙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纳税.2019(24)]孙笑(2019)在相关研究中总结道,除了立法方面制定的税收范围狭窄、税率过低等问题,还应注意在征收环节存在环境税收专业人员缺乏的不足。他认为,如果税务机关依靠环保部门的协助完成审查,将使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失去税法规定的主体地位。因此,税务部门培育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确保税收征管效率势在必行。[胡学龙、杨倩.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改进及征收管理研究[J].税务研究.2018(08)]胡学龙、杨倩(2018)提出,环境税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征收成本更高的问题。在实践工作中,污染物排放监测必需依靠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监测设施。税务部门无法自己掌握相关的检测和资料,必需依借环保部门的技术和设施设备。因此加强部门协作也是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考虑完善的。
1.2.4文献述评
通过国外学者的研究观点,可以看出国外对环境税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污染而做出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时,也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税收制度。在通过对国内学者针对《环境税法》征管环节提出的论点研究中,我们发现征收范围和监管力度始终是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对象,这也体现出我国《环境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作者认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应该是一种动态机制。作者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对我国环境税法法律研究的范围内进行综合分析,主要从立法的角度,针对我国环境税法的在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宏观的解决思路,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制建设,更好地治理和预防环境污染问题。
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分成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关于《环境税法》在征管环节存在的法律建议的文献综述、论文的研究方法等方面。
第二部分是主要写了环境税征管环节释义,包含环境税和环境税法的相干概念及特征。
第三部分是研究环境税征管环节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环境税法》征管环节的相关现状,总结在出征管环节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依照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环境税征收环节的优化提出少许立法上的建议,为我国《环境税法》在征管环节上的立法完善供给思绪。
第五部分是对全文进行一个总结,对优化环境税法制度后进行展望。
1.4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论文主要采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拟用文献研究法对现有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和深入地整理,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环境税法中有关征收环节规定的现状,相关理论制度发展进行了分析。
(2)比较法。本文拟用对比分析法,对我国和外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进行比较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环境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规范分析法。本文通过分析法律法条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环境税征管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及完善意见。
2环境税征管环节释义
2.1环境税法含义及特征
2.2.1环境税法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实力迅速提高,但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仍相对落后,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没有给我国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环境污染不断加重,资源利用率不断降低。例如,从水资源利用的角度看,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水资源分布不均等现状,水资源利用短缺问题一直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尤为突出。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造成我国环境的质量下降,带来生态破环,更影响到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及身体健康。由此可见,我国出台相应的环境税法律势在必行。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税法》的制订,是贯彻落实中国xxxx提出的“推进环境保护费转税”和“严格法制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备重要意义。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的目的,国家制订相关实施条例,细化相干法律规定,增强环境税征收管理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满足了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实际实践需要,也突出《环境保护税法》制定的目的,即充分运用税收手段维护我国的自然环境。
2.2.2我国《环境税法》的特点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汪劲在《环境法学》一书中提到,“法律本质的外在化形式是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只有充分认识法律的特点,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掌握法律。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是一部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法,不仅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稳定性等一般法律特征,也有着本身独特的特点。
1、我国的《环境税法》具有引导作用。我国制定《环境税法》、开征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目的是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坚持落实“污染者付费”、“消耗者付费”的行为准则。此外,开征环保税直接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生产高污染产品的利润。另一方面,我国开征环保税也会将间接降低消费者对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消费,引导消费者多使用环保、绿色的产品,形成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由此,《环境税法》在法律的层面上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2、我国的《环境税法》具有技术性。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在《环境税法》中,设置的多项实施条例不仅将涉及税率设置、计税方法、减免优惠条件等专业技术问题,也还需要考虑污染损害和排放量监测和计算等问题。如此专业性的技术问题通常不是由税务部门独自处理的,必需依靠环境科学部门提供的相关技术和大量的环保标准规范,《环境税法》的有效实施,只有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实现。
3、我国的《环境税法》具有针对性。关于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包含着各种不同的环境税种,环境问题涉及面广,内容比较宽泛。我国《环境税法》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将环境问题分解为四个相对较小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问题,即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这四个环境污染类型征税,有利于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分类治理,也有利于各地也能够制定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此外,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针对性还表现在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方面。对于企业来说,《环境税法》实施条例的奖罚内容使得企业的生产积极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2.2环境税征管环节含义及特征
2.2.1环境税征管环节的概念
《环境税法》规定的环境税的税收征管包含管理、征收和检查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环节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根底,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增补和保障。
党和国家指出,环境保护税落地,征管环节是关键。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步调逐步加快。而环境保护税法的最终通过,是对当前环境局势和治理方式的直接回应。在过去,排污费一般都是直接征收的,存在征收率低、征收管理灵活性大的缺点。当行政收费模式上升到“法定税收”水平时,意味着环境税收已经成为刚性制度,也意味着征管环节的方式的转变。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取决于征管环节是否处理好各种协调关系。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涉税信息同享平台。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由环境保护和税收两部门共同实现。由此看来,这两个部门的合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2.2.2我国环境税征管环节的特征
1、征管环节的公开性。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原则是实施税负转移,在进行税改费之前,要确保企业的整体负担不能增加。对此,《环境税法》提高了纳税人减少排放的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的力度。这就要求在税收征管中,必然要做到公开公正,也包括详细的税率和减税措施的公开。在税收使用方面,我国《环境税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XX应当支持纳税人在环保建设方面的投入,为纳税人投资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配置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此外,环保税税款的最终流向应做到公平公开,专项资金也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提高各项资金走向的透明度。
2、征管活动具有追究责任性。《环境税法》出台后,环保税开征,要防止企业产生为因纳税而避免承当污染责任的错觉。《环境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交纳环境保护税外,还应当对形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在实际执行中,环保执法部门不仅仅要注重税收,还不能漠视环保治理的问责。税务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与环保部门执法必需协调妥善,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税被提出作为地方收入后,要防止地方在征税环节的“创收”行为。

3我国环境税征管环节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我国环境税法有关征管环节的立法现状
2017年12月25日,xxxxxxxxxxxx签署xxxx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实际情形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相对繁琐复杂。实施条例中不仅对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环境税应纳税额做了规定,为确保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环境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X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X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领导的同时,实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管理中的严重问题。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和相互之间交换信息的范围,囊括征税申报地址的确定、纳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纳税人身份的认定、纳税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等。还应该建立当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保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不一致的情况时的处理原则。税务、环保部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相干咨询、培训服务。
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原有排污费征管的基础上,创建了“企业申报、环保部门监测、税收征管、讯息共享、XX主导、协同管理”的征管新模式。目前,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初步建立了省级环保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也已开发了基于金税三期系统的环保纳税网上申报管理模块。我国《环境税法》提出,环保部门的进入可以实现两部门的相互监督,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促进税收的顺利推进。此外,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受《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管辖,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状况申请暂缓缴税,而《环境税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企业按季或按次缴纳相应的税收,也就是说,《环境税法》对企业关于缴税的规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企业也可以申请递延缴纳环境税,这将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方便之处。
3.2我国环境税中征管环节的立法存在问题
就立法目的而言,《环境税法》体现了法律规定在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但在具体的征收管理实践中,受应税污染物、征收对象、征收过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环境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效并不显著。
3.2.1税收征收时规定的计税基础不全面
根据[《环境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1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xxxx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境税法》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污染物排放量时,以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为准。但在征收管理中,时常存在纳税人排污系数、物质计量方法不一致等问题,容易导致后续税款的计算不一致的,而在《环境税法》施行条例中,也并未对其提供完整有效的解决办法,导致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量结果出现较大误差,进而导致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复核结果不一致,严重影响了环境税征收和后续管理的开展。
3.2.2执法主体间法律合作协调不明确
[《环境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环境税法》第十一条主要是应纳税额的确定,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和核查须要深厚的专业技术技能和丰厚的经验,普通的纳税企业很难真正掌握税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环境税法》中并未明确排放量的计算,不仅给纳税人申报带来不便,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有效实施。这实际上提及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征管环节之间的合作问题。《环境税法》出台前期,仅仅要求税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全面合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合作方式,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规定。目前,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力度加大,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申报材料与环保部门数据的比对情况,导致环境税收征管效率低下。虽然环保部门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环境税收征管的信息共享效率,但在两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信息沟通的拖延、失误、疏漏仍然存在,不但会增添企业纳税负担,也会影响环境税征收的顺遂施行。
3.2.3政策制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紧密
作为新出台的一部独立法律,《环境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存在与其他政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比如,[《环境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针对材料异常的范畴包括哪些详细情况或资料异常的标准,《环境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参照其他相关税法来申报,或是不同税法在不同情况下的标准不统一,应适用那一部法律的执行规范,《环境税法》也并未做出进一步说明。这给环保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的风险识别和审查带来了实施上的困难,也容易形成执法人员钻了法律的漏洞,滋生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
3.2.4对于执法环节的奖惩规定不完善
根据我国[《环境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纳税入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入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环境税法》二十三条规定,在环境税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与其他税收征管不同的问题,出现不同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做出怎样的处罚规定及过错承担,《环境税法》并未制定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另外,在征管过程中,纳税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极为重要,当企业及纳税人存在合理的举报、反映违法排污现象时,《环境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并未根据此情况制定一定的奖励机制,不易激发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4完善我国环境税征管环节立法的建议
4.1完善计税基础及税率等级
我国《环境税法》在不断完善税收范围及纳税主体范围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计税基础完善工作。如何确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量检测以及物质计量方法的统一,是提高环境税征管效率的模式之一。作者认为,《环境税法》在立法时可以通过不同地方纳税人排污检测的调查,总结一般的适用情形,制定一套系统的排污系数和物质计量方法。
其次,在税率的制定上,应根据不同地域制订不同的税率等级。在同一个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招致了环境税率的差异。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生态环境、人口、地理条件不尽相同,采用同样的税率不仅给不同地区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给地方的征管带来难题,也不符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因此,《环境税法》可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各地区的税率。我国可以根据南北地区差异,制定不等级的税率水平,为科学合理地征收环境保护税提供更充分的依据。新发布的《环境税法》尽管明确规定了每种污染物的计税数额,但我国各地区的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气候条件和环境需求各不相同,相同数量的污染物在差异地区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作者建议国家根据全国平均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各地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定制税率,在《环境税法》中建立差别税率,更有利于各地区的发展。
4.2明确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我国《环境税法》应在征管环节强调各级地方XX主动加强对环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带头理顺当前征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高合作效率。一是在立法时就制定地方XX领导和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协调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地方XX的具体工作准则、协调事项畛域、协调内容和协调流程,在实践中可充分施展《环境税法》赋予地方XX的领导作用;二是在法定文件上就制订和形成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指导,明确调配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法律地位和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涉税信息交流同享的范围和尺度,完善双方信息化沟通建设和税收风险评估搜检,促进环境税征管工作的稳定进行。
我国《环境税法》仅在第十四条提及税收主体的权责,却没有明确、详细的解释。作者认为,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税收主体的权责,才能更好的强化环境税收管理机制,完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比如,从立法上确立XX机构对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责任、税务部门和环境主管部门的相互监督职责,明确三者之间的意见和信息交流程序,并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不断完善我国环境税。特别是作为监督管理的实施者,环保部门在征收效率和质量上的协助,直接影响到环境税收的征收效果。因此,在完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中,要进一步明白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税收征管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履行义务的能力,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技术和其他优势。
4.3做好政策衔接,理顺征管流程
在建立健全《环境税法》征管环节的立法工作时,应全面审查现有和新颁发的污染源监测、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环保税收政策,及时消弥《环境税法》与其他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并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标准政策和申报信息漏洞之间“异常”的界定和规范,根据实际搜集管理情况即时更新相关政策法规,做好环境保护税收征管政策与税收服务规范、现行征管法规的衔接工作。同时,《环境税法》实施条例中也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执法的环境下,行政执法难免存在一定的重叠。因而,在处置纠纷时,依照保护纳税人权利、维护税法权威的准绳,在法条在中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责任方,明确纠纷处理机构,构成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4.4完善执法环节的奖惩措施
在环境税征管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执法主体发生擅用职权、滥用税款、纳税人产生偷逃税行为,《环境税法》应作出相关的惩戒规定。针对环境税这一特殊税种,在执法环节可能形成的不同于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在法律的制定上应明确专门的惩罚措施和责任承担,以此对纳税主体和执法部门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如果企业间存在正常合理举报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对,举报事实成立的,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奖励,以此激发纳税人贯彻落实《环境税法》的决心、保护环境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执行力。另外,对按要求排污、按规定纳税、或是减少生产高污染产品等积极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企业,可以适当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既减少企业的生产压力,又能促进企业实现环保工作的目标。
5结语
在我国生态环境日益严峻的生态背景下,开征环境保护税既契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顺应国际间环境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我国在生态保护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与研究,得出可以通过税收解决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的结论,征收环境税不只能够减轻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压力,而且可以促进环境问题防治结构的完善。因此,建立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税制改革也是法律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从我国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的严峻局势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缺乏之处,特别是征管环节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税法》实施的有效性。为此,完善征管方面的相关问题,是提高环境税征管效率,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在此基础上,作者依照现行《环境税法》在征管环节的立法基础,并结合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在征管环节的几点立法建议。
虽然笔者分析了我国《环境税法》在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征管环节在立法上的相关建议,但作者能力有限,有些建议比较具体,有些建议还需要细化,有些建议的提出还需要实际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而这些需要细化和检验的内容正是我们今后将要解决的问题,作者将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继续提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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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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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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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保生.环境税开征立法问题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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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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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ausation in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Y.Mossoux.Europea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10
[4]Toward a Superfund Cost Allocation Principle.David G.Mandelbaum.Envtl Law.1996
致谢
尽管在疫情漫延的情况下,我们依旧没有荒废学业,充分利用在家的时间完成了论文的写作。在本篇论文的选题、定题、初稿修改与定稿这些过程中,我首先最应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定题时就细心细致的指导我们,给我们提供论文写作的新思路,在论文的完善期间,也提出了很多专业性的指导建议,即使疫情尚未结束,面对面的交流机会减少,但赵老师依然坚持帮助我们按时完成了论文写作进度,对此向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外,还要感谢山西财经大学四年来对我的培养,在山西财经大学里,我不断成长,学习到了很多即将步入社会应有的知识,在此期间我还修习了双学位,提高了个人的学习水平和知识储备的能力,感谢学校给我不断学习的机会。还要感谢我的辅导员老师,四年来一直兢兢业业,即使在疫情期间,也心系我们的安全。
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断把我培养成人,在我身上花费了很多心血,终于,时光荏苒,我也终于要踏进社会的大门。
感谢所有班上的同学,四年来的相遇值得珍惜。感谢我可爱的舍友们,四年来对我的关照和爱护,让我的忙碌的学习时光中获得很多欢乐。
最后,在此向我的学校以及所有的老师、父母、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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